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许可对象: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6、《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许可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许可不收费。防雷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湘价函[2006]163号文件,收取防雷工程技术评价意见服务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初步设计审核:
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⑵.《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
⑶.总规划平面图;
⑷.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⑸.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⑹.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施工图设计审核:
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⑵.《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施工图设计)》;
⑶.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⑸.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⑹.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⑺.结构施工图;
⑻.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⑼.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⑽.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⑾.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⑿.经过初步设计的,应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⒀.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⒁.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①.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⑵.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办理结果”栏签署意见。签发《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发放《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⑵.经审核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申请人修改设计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由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39-5330658)。
附表:(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不另附)
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邵阳市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6、《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许可不收费。防雷检测机构按照湘价函[2006]163号文件,收取防雷工程施工监督检测服务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许可期限: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验收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①.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⑵.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的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结果”栏签署意见,签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发放《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⑵.经验收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建设单位整改后,按照程序重新申报。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39-5330658)。
附表:(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不另附)
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邵阳市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许可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许可不收费。评审机构按照湘价函[2006]163号文件,收取施放气球资质评审服务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机构和时间:
⑴.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设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⑵.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上旬。
2、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5、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①.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⑵.在《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市气象主管机构。
3、时限:5个工作日。
B.评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准备资质评审材料,确定评审日期;
⑵.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⑶.介绍初审情况。
3、时限:受理当月中旬3个工作日。
三、认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资质评审结果后,签署认定意见、加盖公章。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发放资质证;
⑵. 未通过认定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39-5330658)。
附表:《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附表: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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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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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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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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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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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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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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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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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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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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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以上 |
人 |
助工 |
人 |
技术员 |
人 |
技工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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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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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气象主管
机构初
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审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
批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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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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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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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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